案件名称:杨为娘与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分矿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云25民终443号
所属地区:云南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7-08公开日期:2017-01-04
当事人:杨为娘,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分矿,个旧老厂润洋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终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为娘,男,1983年11月11日生,哈尼族,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云飞,系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师薇,该公司法律事务室副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分矿。

负责人陈宏图,该分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张云光,该分矿劳资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个旧老厂润洋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自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云南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白学林,个旧老厂润洋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杨为娘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老厂分矿、个旧老厂润洋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个旧市人民法院(2015)个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为娘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为娘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