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蔡某,男,194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蔡某名下3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担保人包丽文名下位于茨坪镇黄竹坳路7号3幢504室的房产;查封原告担保人包丽文名下位于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1025室(第10层)的房产;查封原告担保人包丽文名下位于西湖区沿江中大道288号皇冠国际花园T7一单元22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