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故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1126刑初162号
所属地区:故城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13公开日期:2016-09-02
当事人:刘某甲
案由:盗窃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26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无业。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检公诉刑诉(2016)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玉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用铁丝将故城县建国镇才庄村赵某家大门锁撬开,从其家中盗走小麦2000斤、自行车一辆、21寸创维电视一台、电饭锅一个,煤气罐一个、铝锅两个、锅勺子一把、铝篦子一个、两包袱衣物。

2、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使用铁丝将故城县建国镇老运河大桥下王某甲家的大门锁撬开,从其家中盗走25寸牡丹牌电视一台、“旭日东升”十字绣一幅、衣服及生活用品若干。

3、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使用铁丝将故城县××镇××里庄于某丙家大门锁撬开,从其家中盗走木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

4、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先后两次到故城县××镇××里庄于某乙家,使用铁丝将其大门锁撬开,从其家中盗走42寸康佳牌平板电视一台、大头式电视机一台、电视接收盒一个、窗帘三个、煤气罐一个、其他生活物品若干。

5、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使用铁丝将故城县××镇××里庄吕某家大门锁撬开,从其家中盗走绿能牌电动车一辆、海信牌32寸液晶电视一台、小锅样式的卫星接收器一个、衣服及其他生活物品若干。

6、2015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使用铁丝将故城县建国镇才庄村刘某乙儿子家大门口锁撬开,从其家中盗走摩托车一辆、菜刀一把、九阳牌电磁炉一个、铝坐壶一个、锅一个、不锈钢洗脸盆一个。

7、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先后两次到故城县建国镇才庄村大队部,使用铁丝将大队部的门锁撬开,盗走扩音器两个、电视接收盒一个、绿色圆凳两把,油、米等生活用品若干。

8、2015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甲翻墙进入故城县建国镇和平村孙某的风机厂内,使用铁丝将厂房内的门锁撬开,盗走锁母枪一把、大电钻一把、小电钻一把、磨光机一把、油漆八桶、圆筒线两套、焊把钱两套、改锥两把、钳子两把、煤气罐一个、煤气灶一个、菜刀一把、其他厨房用品若干。

经故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甲所盗窃部分物品的价格为757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故城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物品价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价格认定明细表、接受证据清单、收据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王某丙、于某甲、于某乙、王某乙、刘某丙、刘某乙的证言;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