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书甄,该公司总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洪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双胞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