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俊逸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06刑初4236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21公开日期:2016-12-06
当事人:信息,杨某
案由:nan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423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杨某。

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陈国威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

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