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4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被害人陈国威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
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