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王德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785行审26号
所属地区:高密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6-07-12公开日期:2016-07-20
当事人: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德启
案由:nan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85行审26号申请人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高密市鑫彤飞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国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真,成年,高密市市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德启。

申请人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启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执行人王德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王德启作出了高市场监检处字(2015)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罚款数额:1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高市场监检处字(2015)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高市场监检处字(2015)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

被执行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