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高密市鑫彤飞大厦。
法定代表人岳国彬,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宝真,成年,高密市市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德启。
申请人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启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高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执行人王德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王德启作出了高市场监检处字(2015)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罚款数额:1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高市场监检处字(2015)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0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高市场监检处字(2015)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
被执行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