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杨某,农民。
被执行人高某乙,农民。
本院在执行高某甲与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于2016年7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理,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