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诉喻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刑更1703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6-07-28公开日期:2016-08-23
当事人:喻某
案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更1703号罪犯喻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在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4)闵刑初字第2842号刑事判决,认定喻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2014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提出(2016)沪司狱白假53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8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

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喻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成绩良好,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喻某假释。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罪犯符合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喻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受到执行机关1次记功等奖励。

上述事实,有罪犯喻某的认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作的奖、扣分考核记录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组织所出具的关于罪犯适用假释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喻某在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原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落实了假释后的监管措施,适用假释后基本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执行机关建议对罪犯喻某可以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喻某予以假释。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喻某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审 判 长  薛惠君代理审判员  姜海昌审 判 员  丁正阳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解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