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碧维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丽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304民初8841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28公开日期:2017-01-10
当事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碧维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丽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C}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8841号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范志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碧维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隋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百丽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新世界山月居月鸣轩318室,组织机构代码75761147-9。

法定代表人隋杰,董事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辉,男,汉族,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79号海华嘉园2栋301房,身份号码430103196006201519。

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上列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碧维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丽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