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华斌申请执行李均贵、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川0603字执560号
所属地区:德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7-11公开日期:2016-09-08
当事人:何华斌,李均贵,杨东
案由:nan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字执560号申请执行人:何华斌被执行人:李均贵被执行人:杨东何华斌与李均贵、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何华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875630.00元。

权利人至2016年7月尚未受偿87563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