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夏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宁0104民初5369号
所属地区:银川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11公开日期:2016-10-08
当事人:宁夏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海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369号原告宁夏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嘉兴,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海军,男,1976年4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宁夏互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899428元的财产。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