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凌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鄂9021刑初37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7-28公开日期:2016-08-09
当事人:凌某
案由:危险驾驶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21刑初37号公诉机关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某,汽车修理工。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0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玉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凌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0日1时许,被告人凌某酒后无证驾驶鄂P×××××号小型轿车,沿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国土资源局路段时,因会车车辆变光问题与鄂P×××××号出租车驾驶员发生纠纷。

神农架林区公安局松柏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凌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将上述情况报告给交警部门。

交警对凌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93mg/100ml,后将其带至神农架林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

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凌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7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凌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单、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吸毒人员信息比对记录表、情况说明;证人孔某、郑某、向某的证言;被告人凌某的供述;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宜)公(司)鉴(化)字(2016)740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凌某属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凌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