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倩,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彦虎,住霍城县。
上诉人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因与被上诉人杨彦虎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城县人民法院(2015)霍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倩、被上诉人杨彦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原审诉称:2014年12月8日,其与杨彦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其100亩草场承包给杨彦虎30年,每亩地100元,用作耕地。
其实质是一年,杨彦虎支付1万元。
签订合同时,其不认识汉字,不懂汉文,误认为承包期为一年就签了字。
合同签订后,杨彦虎改变草场用途,擅自在草场种植树苗破坏草场,村委会、镇草原站找杨彦虎告知不得破坏草场。
其才知道合同签订是30年,草场对外发包须经村委会同意,草原站备案,草场不能作为耕地。
为此,其多次找杨彦虎协商解决,镇司法所也进行了调解,均未果。
请求:1、撤销双方2014年12月8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杨彦虎赔偿开垦草原造成的损失10000元;3、由杨彦虎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杨彦虎原审答辩称:2014年12月8日,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土地承包合同,其承包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100亩草场,承包期30年,首年承包费为100元每亩,之后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签订合同后,2015年春天其在使用草场过程中遭到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阻拦,在处理纠纷过程中才知道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之前已将土地承包给他人,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阻拦过程给其造成巨大损失,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请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请求:驳回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2月8日,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甲方: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乙方:杨彦虎。
甲方将位于芦草沟镇滑雪场自己的草场100亩(壹佰亩)承包给乙方种植经营,双方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现就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同:1、承包期限:30年。
即从2014年12月8日至2044年12月8日。
2、承包费:2015年承包费为每亩地每年100元(壹佰元),以后的承包费按市场价定。
3、付款方式:在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向甲方付清第一年的承包合同10000元(壹万元),以后的承包费一年一付,于12月8日之前付清。
4、在种植期间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交纳。
5、甲方保证该地无任何地界纠纷或其它经济纠纷,若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6、乙方投资滴灌等设施,若甲方违约,赔偿乙方损失。
7、违约责任:双方均要恪守合同约定,均不得擅自违约,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并赔偿对方由于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拜依山卡卡太、塞里克卡孜热斯开地、海拉提克孜尔三人在证明人后签名。
合同签订后,杨彦虎向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支付了10000元承包费用,2015年,杨彦虎在该草场种植树苗,后被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将树苗拔除。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不是同一民族,但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所使用的汉字系通用文字,并非生僻,不为广为知晓的文字。
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在合同中的签名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在签名时对合同载明的内容已经知晓,三位证明人亦应当知晓合同内容后签名。
对于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所称不认识汉字,合同应该是一年,双方存在重大误解的意见,不予支持。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是草场,杨彦虎只能在合同约定的草场种植牧草,且杨彦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种植树苗通过了相关有权部门的准许,因而杨彦虎种植树苗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但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当庭放弃要求杨彦虎赔偿的诉讼请求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承担。
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由于其患有精神分裂症,思维不清,因长期酗酒平时无法干活,杨彦虎就趁机将双方签订1年的合同偷偷改为30年。
原审过程中,其委托人将所有的证据交给原审法院,但原审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就做出错误判决。
请求:1、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涉诉费用由杨彦虎承担。
针对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杨彦虎答辩称: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所述没有道理,其主张不能成立。
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放弃要求杨彦虎赔偿1万元损失。
本院认为,2014年12月8日,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与杨彦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是:阿依提毛力达努尔赛依提与杨彦虎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可撤销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