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利诉孟凡寿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新2901执50号
所属地区:阿克苏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7-04公开日期:2016-12-20
当事人:陈利,孟凡寿,孟凡勇
案由:nan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01执50号申请执行人陈利,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孟凡寿,男,汉族,1958年9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孟凡勇,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个体户,住阿克苏市。

申请执行人陈利与被执行人孟凡寿、孟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该案总标的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我院确定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2015)阿市民初字第2XXX号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