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宁德监狱服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寿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金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罪犯许金钟于2014年7月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6年7月4日以闽宁监减(2016)90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许金钟予以减刑十个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金钟入监服刑后曾一次违规被扣1分,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接受劳动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奖励审批表;3、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罪犯许金钟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但其至今均未履行财产刑,只可适当减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金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即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31日止)。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本春代理审判员 崔龙生代理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