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商品大世界B区A座。
法定代表人林苏平,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5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吕能广与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顺鑫物流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5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