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庆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刘淦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9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18公开日期:2016-08-30
当事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庆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刘淦生,张多多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692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1158-7。

负责人黄俊猛,行长。

被告重庆庆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路村9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117-0。

法定代表人阴路华,总经理。

被告刘淦生,男1969年4月30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张多多,女,1974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庆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刘淦生、张多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庆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刘淦生、张多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