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黄俊猛,行长。
被告重庆庆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路村96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117-0。
法定代表人阴路华,总经理。
被告刘淦生,男1969年4月30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张多多,女,1974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重庆庆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刘淦生、张多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庆安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刘淦生、张多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