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卢崇梅,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小燕,女。
被告王文,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博克西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克公司)与被告王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博克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崇梅及委托代理人卢小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王文经法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克公司诉称,我公司与王文签订了《北京博克教育学生实习协议》,约定王文入职我公司担任基础岗位工作,实习协议的期限自2013年8月7日至王文向我公司提交硕士毕业证书为止,同时,双方签订《在项目培训协议》,约定公司向王文提供培训,培训费用共计4万元整,同时王文向我方承诺了四年服务期,若王文未按约定服务期满,王文需依照服务期限按比例向公司赔偿培训费用的损失。
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安排王文到德勤项目中培训及实训。
2015年4月4日,王文实习期满未满时,未经我公司同意离开培训岗位,经多次催告不返还。
我公司认为王文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协议的约定,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约定的培训费赔偿方式,王文应支付我公司培训赔偿金。
故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赔偿金23333元。
被告王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王文与博克公司签订北京博克教育学生实习协议。
双方约定,2013年8月7日至王文提交硕士毕业生期间,博克公司安排王文在实习生岗位实习,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
实习期间,博克公司向王文提供相应培训并外派到项目中去实践,王文同意参加培训,双方确认培训费用总额为4万元。
培训费用由博克公司先行垫付。
在实习培训期间,实习生擅自离开实习培训岗位超过两天未返回的,视为实习生违约,对于博克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的,实习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习生拒绝博克公司实习培训的安排或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博克公司赔偿损失,计算公式如下:培训费补偿金额=(合同约定服务总月数-已服务月数)/合同约定总月数X培训总费用。
(已服务月数的开始时间以培训完毕后实际工作之日起算)2015年4月4日,王文实习期满未满时,未经博克公司同意,离开培训岗位。
2015年4月21日,博克公司以邮件形式通知王文回岗,王文未与理睬。
博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关于王文的实训月考核表,以证明博克公司将王文安排到德勤天津物资管理组进行实训,每个月予以考核。
博克公司还提供了其与北京博科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德勤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实训合作协议,以及北京博客管理技术有限公司与德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实训协议;博克公司委托北京博科管理技术有限公司向德勤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给付培训费用的发票及凭证。
博克公司以此证明为王文的实习培训给付了培训费4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北京博克教育学生实习协议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实习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