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廖海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701-13748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25公开日期:2016-07-08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冯金生等人
案由:信用卡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701-1374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2、25、26。

负责人刘凌,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娜,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金生等人(被告信息详见附表)。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冯金生等人信用卡纠纷四十八案,本院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文英、徐鲁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娜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上述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冯金生等人分别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详见附表),但各被告持卡消费后均未按期还款,各被告拖欠原告信用卡款项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数额详见附表。

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起诉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详见附表,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暂计截止日详见附表,此后按《领用合约》规定继续计至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各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其诉讼主张举证如下:1、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2、交易明细;3、催收记录。

各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与原件核对无异,并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以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原告所诉称的事实。

另查明,涉案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义务,附属卡对主卡和附属卡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核准发卡后,被告应按原告的规定缴纳年费;信用卡记账日至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的全部款项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未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则自原告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被告以信用卡进行的现金交易及因之产生的取现手续费,须承担按每笔预借现金金额的3%计算的手续费,最低收费额为每笔30元人民币或3美元,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原告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被告如未达到原告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被告超出信用卡额度用卡时,须将超额部门全部还清,同时支付超出额度部分的5%的超限费。

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期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

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归还欠款的,原告有权催收、依法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

本合约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本院认为,各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经审核同意向各被告发放信用卡以及各被告持卡消费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双方成立信用卡合同关系,涉案信用卡领用合约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各被告持卡消费产生欠款后,未依约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合约规定的费用。

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金生等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费用的数额及暂计截止日详见判决书附表,此后的利息仍按原、被告双方在《领用合约》约定的计付标准计至各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详见附表(已由原告预交),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文英人民陪审员  徐鲁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乐艺下续附表:判决书附表: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案号姓名性别民族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合计截止日期诉讼费113701冯金生男汉27904.734992.843442.4536340.022015/12/23660.54213702马添羽男汉36850.454960.7410849.9352661.122015/8/251116.52313703罗广平男汉20625.682992.652035.0125653.342015/8/25441.33413704柯文辉男汉49694.256259.384353.1860306.812015/8/221307.67513705杨伟隆男汉32957.797354.295417.545729.582015/8/25943.23613706冯金飞男汉36903.524056.14581.1845540.802015/8/15938.52713707刘东林男汉37432.097678.974957.0650068.122015/8/111051.70813708戴伟怡男汉24269.297140.993032.434,442.682015/12/22733.24913709李慧女汉32666.978996.813120.8244784.62015/12/22864.491013710周云贤男汉24058.154553.042315.0530926.242015/8/10573.151113711徐玉峰男汉22988.933503.862078.7828571.572015/8/25514.281213712廖海鹏男汉28414.004137.032945.2335496.262015/8/17687.401313713钟茗男汉36771.825346.312983.6145101.742015/8/25927.541413714叶海安男汉24647.405470.332380.8132498.542015/8/22612.461513715陈献志男汉41769.875411.828557.9555739.642015/8/31193.491613716陈鸿逵男汉31459.635685.135279.5642424.322015/8/10860.601713717陈彬彬女汉43731.686645.476058.956436.052015/8/51210.901813718钟尔金男汉48302.4411836.453831.3363970.222015/8/251399.251913719钟景添男汉22980.983779.892112.7628873.632015/8/20521.842013720林海波男汉35985.257144.863674.1746804.282015/8/25970.102113721陈雪芬女汉26903.2510865.33935.7441,704.292015/12/18810.672213722王皓男汉23612.636456.482246.6632315.772015/8/15607.892313723杨成和男汉36745.157977.833484.4948207.472015/8/111005.182413724冯剑华男汉20033.945601.191938.9927574.122015/12/25466.192513725郭小容女汉33701.556005.74689.5344396.782015/8/25909.912613726郑庆通男汉34469.116852.283440.7944762.182015/8/25919.052713727郑炳梅男汉22876.426399.822060.431336.642015/8/17583.412813728朱水兴男汉25994.325981.42397.5334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