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超,男。
被申请人:何茂兰,女,申请执行人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何茂兰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9日作出的莒计育费征决字(2014)08-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给付标的:1080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我院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传票,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亦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