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
法定代表人朱奇。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国顺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杨国顺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财产状况的线索。
逾期,申请执行人杨国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开发区思美制衣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