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霍结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6445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9公开日期:0001-01-01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霍结瑞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6445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郑志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宇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结瑞,男,1972年3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霍结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