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冠舜,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闵立玲,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北京环球通商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2202667),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三号楼金都公寓A座1607。
法定代表人姚尔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平,男,1964年2月5日出生。
原告王蕾与被告北京环球通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通商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冠舜、闵立玲,被告环球通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王蕾诉称:原告于2000年8月28日入资300万元与朱灏、李建伟共同发起成立被告公司,成为被告股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原告占公司30%股权,原告与其他股东(朱灏、李建伟)共同签署了《北京环球通商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并经选举担任被告公司监事。
然而,原告作为股东的权利却始终没有得到实现和保障。
2004年12月12日被告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同日,被告公司召开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两次股东会决议的主要内容为:1、朱灏将其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51%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公司股东以外的姚尔强;2、原股东王蕾放弃对该股权的优先购买权;3、选举姚尔强为公司执行董事,选举朱灏为公司监事,聘任姚尔强为公司总经理,免去王蕾公司监事职务。
事实上,此次股东会的召开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原告也根本不知情,股东会决议上原告的签字是他人伪造,股东会决议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更是纯属杜撰,并且该51%股权转让亦非对价,这一系列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此次股权转让未经原告追认,此次股东会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
2013年1月15日,原告在多次要求被告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相关资料无果的情况下,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了解到上述侵权事实。
原告作为占公司30%股权的股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无效;2、确认被告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无效;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环球通商公司辩称:原告仅仅用她的身份作了工商登记,原告没有出钱也从来没有参加过公司的经营活动,即便这上面的字不是原告所签的,但这两份决议也是有效的。
经审理查明:环球通商公司成立日期为2000年8月30日,成立时股东为朱灏、王蕾、李建伟三人;现股东为王蕾、朱灏、姚尔强三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王蕾出资3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本案中,王蕾提供的2004年12月12日《环球通商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载有:“一致同意公司股东朱灏将其持有的环球通商公司的510万元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51%的股权转让给姚尔强;原股东王蕾放弃对该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鉴于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决定免去朱灏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职务,免去王蕾担任的公司监事职务”等内容,该决议上有王蕾、朱灏签名。
王蕾提供的同日《环球通商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载有:“同意姚尔强加入本企业,与王蕾、朱灏组成公司第三届股东会;选举姚尔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选举朱灏担任公司监事;同意公司章程修正案”等内容,该决议上有王蕾、朱灏、姚尔强签名。
现王蕾主张上述两份决议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向本院申请鉴定。
本院依法委托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样本包括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作为样本比对的材料六份。
鉴定机构出具了京民司鉴(2015)文鉴字第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王蕾’签名与样本上王蕾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蕾提供的环球通商公司验资报告、股东名册、公司章程、银行客户回单、诉讼费收据、2004年12月12日《环球通商公司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决议》、《环球通商公司第三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京民司鉴(2015)文鉴字第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200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