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申敏平,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嘉纳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科技路***号。
法定代表人:金尾茂树,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佐月批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嘉纳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纳福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吉佐月批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未上班就职,收集到的新证据可以推翻二审判决。
1.二审判决仅凭申请人提交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劳动合同书》,强行认定申请人曾在北京易品名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品名堂公司)及北京金硕方舟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硕方舟公司)上班就职,明显证据不足,缺乏基本事实证据。
2.北京邮电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易品名堂公司、金硕方舟公司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申请人一直在学校全日制学习,未入职上班。
3.《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中根本没有能证明申请人曾到易品名堂公司入职上班的内容。
4.法院可以调查收集申请人曾入职上班的更多证据,比如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工资证明、上下班打卡记录等,都可以证明申请人是否真的入职上班。
最重要的是易品名堂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北京邮电大学颁发的《结业证书》,被申请人出具的《延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通知》、《收入证明书》,都是申请人在学校全日制学习未去上班的重要证据。
一、二审判决故意遗漏了这些重要的证据。
北京邮电大学颁发的《结业证书》至今被二审法院扣留,未归还给申请人。
(二)易品名堂公司、金硕方舟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属于同类性质的企业。
综上,一、二审法院故意偏袒被申请人。
申请人是少数民族,汉语表达能力很差,当庭质证答辩非常困难,直接影响了申请人的质证辩论。
二审法院未给申请人提供母语翻译员,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
现依法申请再审。
嘉纳福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易品名堂公司出具的《聘用通知书》、《通知书》,以及金硕方舟公司与吉佐月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吉佐月批从嘉纳福公司离职后,在其与嘉纳福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曾入职易品名堂公司及金硕方舟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