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郑纯生。
本院在执行何超云与郑纯生民间借贷纠纷(2015)滨塘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