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庆龙、蔡婷婷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港执字第1525-1号
所属地区:泉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2-17公开日期:2016-01-05
当事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庆龙,蔡婷婷
案由:nan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1525-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施文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俊沐,男,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庆龙,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蔡婷婷,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庆龙、蔡婷婷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执审字第23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陈庆龙、蔡婷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陈庆龙、蔡婷婷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7490元及滞纳金(自2015年5月4日起至缴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月以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计算)。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港执审字第235号行政裁定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林勤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