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烟台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芝黄民初字第601号
所属地区:烟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1公开日期:2016-04-22
当事人:烟台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鑫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黄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烟台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7号甲170号。

法定代表人:孙昆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静,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鑫。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