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威环民初字第2911号
所属地区:威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8公开日期:2015-12-14
当事人: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地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丛培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连江,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高地,男,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