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海先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环融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014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25公开日期:2016-10-01
当事人:上海先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环融贸易有限公司,涂克洪,方平,上海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方晖,陈华信,上海雷森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014号原告上海先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徐松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豪。

委托代理人姚海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环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化学工业区物流产业园合展路XXX号XXX幢XXX室Z13座。

法定代表人方晖。

被告涂克洪,男,1961年10月21日生,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方平,女,1966年1月1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涂克洪。

被告方晖,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陈华信,男,1984年7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上海雷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洋山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方晖。

原告上海先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环融贸易有限公司、涂克洪、方平、上海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方晖、陈华信、上海雷森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先恩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先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7,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8,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