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时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泰山刑初字第362号
所属地区:泰安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23公开日期:2016-04-21
当事人:时某甲
案由:寻衅滋事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山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时某甲,原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某村村主任。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雪,山东枫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泰山检公刑诉(2015)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利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时某甲及其辩护人高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下旬,被告人时某甲因河道污染问题向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某村委索要赔偿未果后,用土石堆积到该村村委门口长达七天之余,严重影响该村的日常工作。

2、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时某甲因个人问题,纠集多人将泰安市高铁片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围堵在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某村委达一小时之余,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时某甲辩称其不是为了索要赔偿而找村委的,也没有关村委会的大门。

辩护人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

1、该事件起因并非是被告人时某甲向村委索要赔偿未果,而是水污染问题某村村委一直没有出面解决。

2、被告人时某甲用土石堵村委门口虽然影响车辆通行但人员仍然能正常进出。

虽然对村委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影响微乎其微,村委应仍能正常工作,不影响其上传下达。

且被告人经村委做工作后积极改正了自己的错误将土石清理干净。

二、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起因并非被告人个人问题,也非被告人纠集多人围堵高铁人员。

被告人仅是参与了围堵,其犯罪情节较轻,给社会造成危害较小,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时某甲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时某甲家中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有老人需要照顾,被告人是家中经济支柱。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且认罪、悔罪,请法院酌情考虑,予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下旬,被告人时某甲借口河道污染,用土石对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某村委门口予以封堵,长达七天之余,严重影响该村的日常工作。

2、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时某甲纠集多人将泰安市高铁片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围堵在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某村委达一小时之余,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其案发时已经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报案、立案材料证实:本案由杨某某于2014年9月27日报案至公安机关,经审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1日立案侦查;3、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时某甲被抓获归案;4、2014年8月1日泰安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实:2014年8月初开始高铁片区改造工程建设,泰安市成立高铁新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高铁片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和泮河片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改造范围为西至镜湖高速铁路,南至京沪高速公路,北至泰山大街、灵山大街,东至长城路及其他相关地段;5、山东省环保厅来访记录证实:2014年4月23日,时某甲投诉某的洗碗厂,要求检测地下水是否超标,清理受污染河道,赔偿个人误工费;6、泰安市泰山区环境保护局的检测报告证实:该局分别于2014年4月22日、4月28日、7月14日对某村南泄洪沟(坑内死水)监测的结果;7、泰山区环保局出具的文件证实:2014年2月25日,该局接到信访举报后,到所反映的企业进行监察,该企业于同年2月28日完全搬离现址。

该局要求企业尽快将污水抽入环卫部门污水车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处理,清理河道。

环卫车去抽污水时多次遭到上访人的阻止。

上访人要求的误工费等已超出环保局职能范围;8、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时某甲的对象,2014年某月时某甲曾砸碎过村委玻璃,2014年某月时某甲用土石堵住某村委会大门几天,之后其与时某甲共同将土石清理;2014年的一天,时某甲给其打电话让其到村委问问高铁的工作人员当初为何抓他。

到了办公室后,看到其公公情绪很激动,一直质问高铁的工作人员为何抓时某甲。

后来高铁的工作人员准备走了,时某甲就把大门给堵上了,时某甲还说不能让他们走,其和他人就站在门口,挡住车不让高铁的人走。

过了好长时间,黄某劝着,最后时某甲才同意让高铁的工作人员离开的,其和他人才不再阻拦了;9、证人时某乙的证言证实:因不满村委对餐具厂治污处理结果,时某甲于2014年8月底用建筑垃圾围堵村委大门10多天,导致村委工作人员无法正常上班,村委工作陷入瘫痪状态,村民的正常诉求也无法解决,在村民当中也造成极坏的影响;1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其正在村委上班,时某甲用小铲车把村委的大门堵上了,到9月2日,一共堵了10多天,导致村委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出入。

当时村里正在进行旧村改造摸底调查以及房产证与房屋的核对工作,被堵大门后,这些工作无法进行。

为了不让高铁指挥部进行旧村改造,和被拘留的事情,2015年1月,时某甲纠集自己亲属、使用高音喇叭聚集村民至现场,期间煽动村民围堵高铁指挥部工作人员,封锁大门阻止工作人员离开;11、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某的综治办主任、组织委员,时某甲堵了大门以后其去过村委,但是去了以后,时某甲及其父母就到村委把其撵出来,不让上班。

当时村里正在发展党员,由于无法办公,发展党员的工作就耽误了;2014年底高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在村委被时某甲及家人围堵的事情,其当时在场。

高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到村走访调查了解情况,当时两委成员都在。

时某甲一看接着就出去喊人了,后来来了四十口子不明真相的群众,把高铁的工作人员堵在了村委里,大声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其看到时某甲的父亲时承巨拿杯子砸刘某乙,在院子里锤了公安局的陈某背部一拳;1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底,因村里废水污染河流,时某甲为此用土堵住村委大门10来天,把门堵了以后,时某甲又在村里把工作人员骂了一顿,并撵走工作人员,不让上班。

当时村委进不去,有生孩子的其与刘某甲半夜爬进村委拿准生证。

当时正好是村育龄妇女第三次查体,应当在村委的计划生育服务室进行,但村委进不去没法进行;2014年年底,时某甲村里的大喇叭上喊高铁来人了,让村民赶快到村里来,后来来了四十口子不明真相的群众,把高铁的工作人员堵在了村委里,大声辱骂殴打工作人员;1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某的会计,2014年8月底时某甲堵村委大门十来天,具体原因不清楚。

堵大门之后没有办法正常上班。

耽误了村里的账目往来以及给杨同理家开介绍信的工作;1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当时是某的计划生育成员,2014年8月底时某甲堵了大门十来天,谁到村委去时某甲就骂谁,所以大家都没法上班,有一次村里妇女生孩子需要准生证,没办法趁夜里跳进去拿的。

没法在村里办公后,其就把计生药具等物品拿回家了。

在家里工作,给需要的人送药具上门;15、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0日下午3点左右,其开车带李某、刘某丙、陈某等人到某村委座谈工作,随后时某甲家人及群众在书记办公室谩骂工作人员,其听到摔东西的声音。

李某等人往村委大门外走,时某甲阻止他们离开并扬言要砸自己的车,时某甲的母亲上前站在车前边,用手扶着车前引擎盖不走。

时某甲的父亲上前用手用力拍了车前挡玻璃一下后走到驾驶座跟前,拉开车门拉其,后又伸手到点火开关位置拔车钥匙,他拔着车上的U盘就走了。

其看见时某甲在村委门口打电话,喊到:“高铁开发的来了,你们快来”!过了一阵子其就听见村里面的大喇叭有人在喊:“村民都到村里来”;1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0日,其与刘某丙、李某、刘某乙等人到徐家楼办公室某开展工作,时某甲父亲时承巨以辱骂、摔水瓶、阻拦车辆的方式限制工作人员离开,质问前段时间为什么拘留时某甲。

时某甲手持石头威胁、辱骂工作人员,煽动不明真相群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1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0日,由焦某开车,其与刘某丙、陈某、刘某乙等人到某村开展工作。

期间时某甲的父亲质问为什么拘留时某甲,时某甲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及家人对工作人员谩骂,时某甲持石头扬言要打砸工作人员,并和一个叫来峰的小组长把大门拉上;1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0日,由焦某开车,其与李某、陈某、刘某丙到徐家楼办公室某开展工作,期间时某甲父亲摔碎杯子,拳打其胸部,时某甲妹妹及其家人辱骂工作人员,并殴打李某,时某甲封锁村委大门阻止工作人员离开。

要求答应两个条件,一个是高铁给时某甲一个交代,为什么拘留他,而是某不让高铁片区开发;19、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0日,其与李某、陈某、刘某乙到徐家楼办公室某开展工作,时某甲父亲辱骂工作人员并对其头部击打,要求说明为什么抓时某甲,要给个说法。

后时某甲父母阻挠车辆离开,期间时某甲伙同他人封锁大门阻止工作人员离开;2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其与刘某丙、陈某、刘某乙等人座谈工作,时某甲及家人闯进来质问为什么抓时某甲,时某甲父亲持杯子摔砸刘某乙、辱骂工作人员,时某甲妻子、母亲现场谩骂工作人员;期间时某甲通过喇叭高喊“高铁”“黑社会”“在村里”等,煽动现场60余名群众闹事,扬言打砸工作人员,阻止工作人员离开。

时某甲和时中刚将村委的电动门拉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