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李茂盛于被执行人于洪艳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铁执字第50号
所属地区: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2-17公开日期:2016-03-18
当事人: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nan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李某某与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铁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于某某在齐齐哈尔银行系统无存款、在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车务科无车辆登记,在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有于某某名下的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已被本院另一起执行案件查封在先,本案应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于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