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于某某在齐齐哈尔银行系统无存款、在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车务科无车辆登记,在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有于某某名下的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已被本院另一起执行案件查封在先,本案应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于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