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建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宝中刑减字第00566号
所属地区:陕西省宝鸡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12-14公开日期:2016-01-04
当事人:张建武
案由:抢劫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刑减字第00566号罪犯张建武,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

二OO七年九月一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本院作出(2012)宝刑二执字第002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止)。

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罪犯张建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武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武在服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