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七年九月一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本院作出(2012)宝刑二执字第002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O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止)。
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罪犯张建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武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武在服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