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葫芦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原告卜xx诉被告葫芦岛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