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学东与方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红民保字第735号
所属地区:赤峰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12-07公开日期:2016-12-14
当事人:刘学东,方波
案由:nan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735号申请人刘学东,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克什克腾旗。

委托代理人张立果,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祖明宇,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波,男,29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刘学东与被申请人方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学东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波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

保全金额9950元。

担保人张立果以其名下的蒙D****4号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学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方波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

二、对担保人张立果名下的蒙D****4号车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