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立果,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祖明宇,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波,男,29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刘学东与被申请人方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学东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波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
保全金额9950元。
担保人张立果以其名下的蒙D****4号车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学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方波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
二、对担保人张立果名下的蒙D****4号车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