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亚口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吴川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116号
所属地区:吴川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10公开日期:2016-01-08
当事人: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亚口衣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长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吴川市。

法定代表人:殷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森,男,××岁,汉族,住吴川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亚口衣,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5295。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亚口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志华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