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治霖与被执行人彭国珍、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1359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莲证经字第112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国珍、章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人王治霖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1359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西莲证经字第112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彭国珍、章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银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开立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亦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车辆。
本院通过陕西省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封章涛、彭国珍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X号X幢X单元房号为X的房屋一套。
因处置房产周期较长,需等待处置结果。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章涛、彭国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治霖,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
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17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