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中牟县东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赵连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太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太民初字2653号
所属地区:太康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26公开日期:2016-06-03
当事人:中牟县东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赵连中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2653号原告中牟县东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孟涛,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

法定代理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赵连中,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村民。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程明明,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牟县东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赵连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良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牟县东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代理人王建霞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程明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牟县东风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诉称,2013年5月份省卫生厅无偿给原告配了一台燃煤锅炉,由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提供。

因原告当地环保局要求,必须使用环保锅炉,以减少对大气的污染。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协商,由燃煤锅炉变更为燃气锅炉,被告要求追加锅炉款25000元,原告同意。

原告需收到被告的发票才能通过财政拨款给被告汇款,而被告赵连中却说,他们公司必须见到汇款后才出具发票。

经与被告赵连中口头协议,原告先用现金付给赵连中,原告付款到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后,由被告赵连中负责返还原告用现金付的25000元。

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汇给被告赵连中25000元,2013年原告又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账户25000元。

原告单位财政转账后,立即与被告赵连中联系,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锅炉款25000元,二被告拒不偿还。

现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锅炉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赵连中辨称,二被告没有多收原告的锅炉款,原告交付的50000元系燃煤锅炉更换燃气锅炉的差价款,且被告已经按照原告的要求安装了此锅炉,所以被告的收款并无不当。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河南省卫生厅无偿给原告配了一台燃煤锅炉,由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因原告当地环保局要求,必须使用环保锅炉,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赵连中协商,更换成燃气锅炉,原告的职工李汇鑫于2013年10月31日汇给被告赵连中25000元,2013年12月23日原告又通过转账汇给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现金25000元。

原告提供2013年10月14日的锅炉购销变更协议及屏面截面图,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未在锅炉购销变更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亦未认可该变更协议中的将燃煤锅炉变更为燃气锅炉原告需追加25000元锅炉款的内容,屏面截面图中亦未能显示被告河南省太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接受原告提出的将燃气锅炉换成燃气锅炉需追加25000元锅炉款的内容。

以上事实汇款凭证、电汇凭证、当事人陈述等在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