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与杨小东、四川省天迈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高新民初字第3496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3公开日期:2016-05-23
当事人: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杨小东,四川省天迈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企业借贷纠纷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496号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宾勇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楷,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杨小东,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锃康,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省天迈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东、四川省天迈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山博光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