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都红强与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高同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553号
所属地区: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28公开日期:2016-06-01
当事人:都红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高同立,高书祥,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553号原告都红强,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素萍、魏修丽,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维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书祥,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现军,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材料部部长。

被告高同立,男,汉族。

被告高书祥,男,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耀田。

委托代理人芦波,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都红强诉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高同立、高书祥、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在劳务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工程所在地在郑州市大学南路与西南绕城公路,故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