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安信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刘春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二民二初字第613号
所属地区:长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24公开日期:2016-01-04
当事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安信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刘春京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613号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马铁刚,董事长。

被告:长春市安信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京,董事长。

被告:刘春京,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安信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刘春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