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项杨群诉刘同松、季春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云商初字第1487号
所属地区:徐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29公开日期:2016-01-04
当事人:项杨群,刘同松,季春梅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1487号原告项杨群。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霞,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同松。

被告季春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杨群诉被告刘同松、季春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项杨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