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玉龙,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霞,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同松。
被告季春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杨群诉被告刘同松、季春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项杨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