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史元建,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局(下称襄州农业局),住所地襄州区航空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姜远龙,襄阳市襄州区农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卫樊,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再审申请人张志强因与被申请人襄州农业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志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