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朱永丽与被执行人赵强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郸执字第147号
所属地区:郸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2-19公开日期:2015-12-24
当事人:朱永丽,赵强强
案由:nan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郸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朱永丽,女,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张完乡刘彦桥行政村刘彦桥村247号,身份证号码412726197706062062。

被执行人赵强强(又名赵强),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城关镇新华路83号,身份证号码41080319850706011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永丽与被执行人赵强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4)郸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