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无业。
被告人范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缪晓东,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雪松,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缪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5月,被告人范某在张家港市通过微信结识刘某后,虚构出“糖糖”的女性身份,并以该身份通过网络聊天与被害人刘某确定恋爱关系,再多次利用该关系在张家港市骗得刘某汇出的钱款、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8756元。
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6月9日,被告人范某以需要购买电脑等物为由,在张家港市骗得被害人刘某汇出的人民币18000元。
2.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范某以需要购买戒指为由,在张家港市骗得被害人刘某汇出的人民币12000元。
3.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范某以需要开汽车4S店为由,在张家港市骗得被害人刘某汇出的人民币40000元。
4.2014年6月,被告人范某在张家港市骗得刘某“通灵”钻戒1枚,价值人民币19330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
5.2014年6月,被告人范某在张家港市骗得刘某“通灵”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926元。
6.2014年6月21日,被告人范某以需要购买手机为由,在张家港市骗得被害人刘某汇出的人民币2500元。
7、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范某以需要购买手机为由,在张家港市骗得被害人刘某汇出的人民币2500元。
8、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范某以旅游过程中需要钱为由,在张家港市骗得被害人刘某汇出的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被害人损失已全部挽回。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以上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袁某甲、施某、袁某乙、殷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发票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手机短信、价格鉴证意见书、退赔谅解协议书、还款协议书、收条、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范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户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损失已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