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1945年4月24日,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号。
被告谢XX,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道县人,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组,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蔚蓝半岛小区**单元。
原告黄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顺红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彭凯担任记录,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XX及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30日在道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被告父母亲一直在江西省赣州市承包工程,婚后原、被告均迁往江西与被告母亲一同居住,起始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很好,与被告父母关系融洽,但半年后,被告父母抱孙心切,见原告尚未怀孕,心态失衡,即怂恿被告与原告离婚,为此造成被告经常寻衅向原告吵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而经医院检查,原告无任何生育上的病症,是被告无生育能力。
原告也即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一反前态,不同意离婚并将结婚证撕毁,还威胁原告,不得已原告离家外出打工,现夫妻已分居半年。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谢XX书面答辩称:被答辩人所述不属实。
不是答辩人寻衅,而被答辩人寻衅吵架,被答辩人身体不好,答辩人妈妈叫被答辩人去检查,检查结果是被答辩人患有妇科病,影响了怀孕。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后到赣州生活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也一向很好,并没有做对不起其的事,为了与被答辩人结婚,答辩人去彩礼50000元,结婚办酒席,所有费用都是答辩人家里承担,从而造成答辩人家里经济困难。
答辩人之所以睾丸扭转手术,与被答辩人换位睡觉有关,但未并造成答辩人无生育能力,术后现仍在手术恢复期,而答辩人却借此闹离婚,实在有违人道精神。
故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答辩人坚持要离婚,请求判令被答辩人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并返还彩礼和金银首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30日在道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原、被告迁往江西与被告母亲一同居住,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
后双方因未怀孕一事产生矛盾,以致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2015年5月原告离开江西赣州到广东莞打工后,双方联系日渐稀少,夫妻开始分居。
2015年10月,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相关医院检查报告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
原、被告的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法定条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
原、被告均认为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产生矛盾主要为生育小孩事宜,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治疗,在当今的发达的医学条件下,是完全能够解决问题,得偿所愿的。
故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