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与张邵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丛民初字第01916号
所属地区:邯郸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4公开日期:2016-01-05
当事人: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张邵平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916号原告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联纺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郗立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邵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邵平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紫光供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