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秉堂,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杨志武,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新文化报社,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寇冠,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程岩。
委托代理人:魏国明。
原告陈国与被告新文化报社(以下简称报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国诉称:云南古道人家茶叶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08年5月在长春市成立。
该公司以买茶开工资的形式销售普洱茶,买一份茶6900元,便成为该公司的文化顾问,签一年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2008年12月1日,吉林省工商局稽查分局对该公司进行查处,在此期间买茶人并不多。
2008年12月3日报社在报纸上对这种销售模式提出质疑,提请广大消费者谨慎对待。
但是报社明知售茶事件性质危害极大,却在2008年12月10日、2009年6月8日、8月15日,以大量篇幅对该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并在报纸上刊登招工启示。
由于对报社的信任,陈国购买了多份普洱茶,造成了经济损失。
报社违反广告法做出虚假的报道为该公司欺诈受害人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受害人遭受的巨额经济损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报社:一、赔礼道歉;二、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诉讼费由报社承担。
本院认为:陈国所诉称因云南古道人家茶叶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经营者的诈骗犯罪行为,造成众多受害人经济损失的事实,已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截止到2009年9月,孙凌志伙同卢尚春、王纯杰、周雅楠等人共骗得42384009元。
案发后,除小部分赃款物被收缴,大部分造成损失。
并于2012年4月25日作出(2012)长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卢尚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孙凌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周雅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王纯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五、扣押在案的赃款和赃物,依法返还各被害人;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