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与焦作市鑫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山民一初字第00875号
所属地区:焦作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12-02公开日期:2015-12-24
当事人: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焦作市鑫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第00875号原告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西路河阳新村1号。

法定代表人周太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

被告焦作市鑫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鑫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省兴城建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