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金醒群。
被执行人:李赫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赫三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赫三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6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