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谭永峰。
申请执行人盛金良与被执行人谭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汪强华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永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9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