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盛金良与谭永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绍柯执民字第2957号
所属地区:绍兴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12-12公开日期:2016-03-25
当事人:盛金良,谭永峰
案由:nan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2957号申请执行人:盛金良。

被执行人:谭永峰。

申请执行人盛金良与被执行人谭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汪强华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永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9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